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1226號
SLDV,112,司執,71226,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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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1226號
債 權 人 吳麗紅
債 務 人 陳璸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 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廣禧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依債權人聲請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所知, 該第三人公司址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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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