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108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雅姿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威成即林振宗
住○○市○○區○○路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 項、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未指明執行標的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依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 債務人住所地設在新北市三重區,非屬本院轄區。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 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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