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9592號
SLDV,112,司執,69592,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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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959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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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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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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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 項、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帳號資料後為執 行,並未指明執行標的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應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 依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可 知債務人之最後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轄區。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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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