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8629號
SLDV,112,司執,68629,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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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862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子源  
           住○○市○○區○○○路0段00號  
債 務 人 張景硯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景硯於第三人東京都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 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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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