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48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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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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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柯清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以執
行債務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債務人非郵局存款戶,而其勞
保投保單位為第三人祥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該第
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此有相關函查資料在卷可憑。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
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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