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289號
SLDV,112,司促,9289,20230907,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2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林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茹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茹苓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自民國108年7月27日起之戶籍即設於新 北市新莊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 人地址為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址,惟查該址為債務人在108 年7月27日前之舊戶籍址,且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莊分局查訪債務人本人陳明其現居住所即為現戶籍址,則 上開淡水區址即非債務人之住所或居所。從而,本件債務人 之住、居所地於債權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