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127號
SLDV,112,司促,12127,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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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彭秀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周昶融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戶籍雖設於臺北市南港區,然債權人陳報債 務人戶籍址之房屋業經法院拍定,債務人未居住於戶籍址, 經查債務人現居住於宜蘭縣等語。宜蘭縣非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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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