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淑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正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541元,及自民國109年11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9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
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限。另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新臺幣13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