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072號
SLDV,112,司促,12072,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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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安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7,548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8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
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安佳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6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64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6年5
月26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98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
借款自民國112年6月26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
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27,548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
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
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
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
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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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