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982號
SLDV,112,司促,11982,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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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鐘煥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565元,及自民國99年3月
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0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22,565元整,及自民國99年03月24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詎料
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合併函文
影本、現金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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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