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768號
SLDV,112,司促,11768,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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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李逸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皇嘉
林昱伶
一、債務人陸皇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24,585元,及自民
國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計算
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陸皇嘉之財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昱伶向債權人為給付,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陸皇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3,226元,及自民國1
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8計算之
利息,暨自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陸皇嘉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昱伶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陸皇嘉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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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