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2056號
TCDM,94,訴,2056,2005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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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能幸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王雅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乙○○均因涉犯竊盜、搶奪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閱卷證並訊問被告二人後,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二人均有反覆實施同一搶奪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裁定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又於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當庭對被告二人宣示本院裁定被告二人均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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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