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得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6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4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244元 陳得維 民國112年07月10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244元 陳得維 民國112年07月10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得維於民國000年0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3,624元(含本金5
8,244元、利息5,380元)及其中58,244元自民國112年
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
)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
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
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
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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