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雅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4,9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2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853元 湯雅涵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二 002 新臺幣20120元 湯雅涵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853元 湯雅涵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0120元 湯雅涵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0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42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4,85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
0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
0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12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
文件: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