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096號
SLDV,112,司促,11096,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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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崇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010元,及自民國112年7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37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魏崇庭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成立契約
,有關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利息計付方式、本
息攤還方式及還款方式、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
詎債務人自112年7月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
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
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二) 依契約約定債
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
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證物名稱及件數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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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