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838號
SLDV,112,司促,10838,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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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珮綾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謝珮綾已於民國111年7月14日遷出國外,其送 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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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