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道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增加保
險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2
年度士保險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 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4條第1項各有明文。前揭規 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雖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未 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 出繕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