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90號
SLDV,111,訴,590,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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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汪閔
周麗屏
李進財
葉怡欣
陳建衡
蔡秋
陳欣
蕭亦志
蕭安佑
蕭如君
王乙証
江玉娟
宗智
郭榮華
葉詩敏
黃驛傑
鄧淑玲
林國盛
李宛錚
葉嘉慧
葉自強
林美君
林詩
馬詩瑩
黃琬茹
呂永端
陳韋男
汪泓君
陳薇帆
黃松田
陳智維
李博偉
林子平
戴潔
王匯傑
馬萱茹
胡鈞
李品諭
吳永聰
林瑋琳
郭承澔
潘亙青
賴文華
賴子琦
邱敬閔
林鄭其
陳冠華
邱宗祥
蘇柏榮
林俊賢
楊量
吳姿宜
陳恒
黃信智
李沂縈
林憲蒲(原名林子超
洪慧君
李嘉喬
楊偉裕
許秉澤(原名許恭恒)
謝政呂
洪意茹
黃心慈
何麗真
林冠志
趙志傑
陳玉娟
吳亞娟
游雅晴
陳鋅
廖仁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被 告 和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和禧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調查事項,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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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