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81號上 訴 人 謝吳雪蕙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被上訴人 謝金朝 謝范秀玉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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