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53號
SLDV,110,訴,753,20230919,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3號
上 訴 人 智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 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1/1頁


參考資料
智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