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8號
SLDV,103,重訴,48,20230901,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潘進行

法定代理人 潘金燈


潘同興

潘添桂(已歿)
潘富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被 告 郭川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
李孟聰律師
謝進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郭品毅律師
被 告 施火木
羅聰明
廖峻賢

廖芳漳


廖峻慶

廖春錦
參 加 人 潘信宜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429號確認祭祀公業 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 民國110年3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茲因該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事件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在卷可查,是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原停 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