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746號
SLDM,112,金訴,746,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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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雪月



選任辯護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1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雪月明知詐欺集團為掩飾其不法行徑 ,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 人耳目,依其智識程度及經驗常識,應可知悉將金融帳戶提 供他人匯入不明款項,該帳戶甚可能遭不法分子用以犯罪, 且亦可預見虛擬貨幣比特幣之購入方式多元,應無代他人購 買之必要,代為提領來源不明之大額款項並用以購買虛擬貨 幣比特幣,將可能為他人遂行詐欺犯罪並致難以追查而可掩 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竟與「Murray Dauda」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1月25前某時, 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華郵政帳戶)之帳號告知「Murray Dauda」,供「 Murray Dauda」作為收取詐欺贓款使用,並擔任領出被害人 匯款、購買比特幣之角色。詐欺集團取得被告提供之上開帳 戶資料後,即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附表所示之詐術, 致其因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被告再依指示提領帳 戶內之款項,購買比特幣後存入指定電子錢包內,以此方式 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不得 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規定可資參照。三、經查,本案被告明知"Murray Duada"為自己在手機網路上所 認識之年籍不詳男子,竟與"Murray Duada"共同基於掩飾原 因關係及來源均不明之特定犯罪所得去向的犯意聯絡,於11



1年1月12日配合"Murray Duada"於通訊軟體Line中之指示, 先提供自己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供"Murray Duad a"匯入原因關係及來源俱不明之款項新臺幣8萬7,570元【為 被害人許珊珊於當日上午9時許,遭年籍不詳之"Eric"詐騙 所匯入】而持有"Eric"之特定犯罪所得,再於當日下午2時 許,依"Murray Duada"指示,從自己前揭郵局帳戶提領該筆 款項暨另筆款項合計12萬8千元後,於當日下午3時許,再依 "Murray Duada"指示,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設置之比 特幣販賣機,先以前揭12萬8千元購買折合相當價額之比特 幣後,再存入"Murray Duada"於Line通訊軟體所提供QR cod e電子錢包內之方式,掩飾"Eric"前揭詐欺犯罪所得8萬7,57 0元之去向,涉犯洗錢罪嫌乙案,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610號提起公訴,並於112年6月27 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80號,下 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附 卷可稽。綜上可知,本案與前案之犯罪事實相同,惟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仍就同一事實提起公訴,並於112年7月 19日繫屬本院,有該署112年7月19日士檢迺定112偵11564字 第1129040779號移送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足憑(見本院11 2年度審金訴字第793號卷第3頁),已屬重複起訴,揆諸上 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玟萱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間 1 許珊珊 (已提告) 假交友 111年1月12上午9時27分 87570元 1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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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