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26號
SLDM,112,易,126,2023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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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2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錫榮



指定辯護人 廖宏文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1
12年度易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錫榮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錫榮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9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26號判決在案,判決正本於112 年6月26日寄存送達後,同年7月6日生送達效力,而被告已 於上訴期間內先聲明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 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 由,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上訴人補正,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如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即應裁定駁 回其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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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