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2年度,56號
SLDM,112,審簡附民,56,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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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憶南
訴訟代理人兼 江奎徵律師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賴建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417號(即112年度審易字第598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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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