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4年度,75號
TCDM,94,自,75,200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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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自字第75號
自 訴 人 丙○○
      戊○○
      甲○○
      乙○○○
右四人共同
自訴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 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自訴人丙○○等四人共同委任陳榮昌律師為自訴代理 人,對被告丁○○提起竊占罪之自訴,有刑事自訴狀及委任 狀附卷可證。經本院就該案件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 日開庭審理,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 院再訂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開庭審理,並將自訴代理人 於前次庭期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事由告知自訴人 。自訴代理人經再次合法通知,仍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揆諸前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郭佳雯
?? 審判長 法 官 劉錫賢
? ? 法 官 陳思成
? ?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郭佳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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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