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張瑞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吳坤城間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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