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蔡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佳欣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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