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46號
KLDV,112,補,546,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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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 告 羅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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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