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弘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杰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陳可家律師
被 告 林峻輝(原名林家毅)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委託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5,62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156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2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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