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7號
KLDV,112,聲,7,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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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余福生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選
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余李玉葉之子,因被告余李玉 葉罹患失智,但無法定代理人,亦無受監護宣告,無監護人 ,且又未曾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恐分割共有物事件致 久延而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 被告余李玉葉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日後訴訟程序之進行等 語。並聲明:選任余福生為被告余李玉葉之特別代理人。二、經查,被告余李玉葉已於民國112年8月間死亡,個人基本資 料列印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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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