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劉國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 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 、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 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 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萱恩
附 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暫依聲 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2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2×51×10=6,12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110年3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社會福利 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例如存摺 內頁明細等)向本院陳明。
三、說明聲請人自110年3月起之工作內容及收入,並提出證據說 明聲請人110年度全年收入僅有1,500元,如何支付必要生活 費用?
四、說明自112年3月1日起迄今之薪資及兼職收入,並提出證明 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勿僅以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說明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及對債權人喬 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興創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發生原因。 六、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本 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陳報本院。七、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自110年度 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將查詢結果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 戶明細表等文件陳報本院。
八、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陳報本院,如 係人壽保險,請一併陳報如解約可以領取之金額。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基金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 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3月3日起至今,有無財產 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九、提出受扶養人游勝美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姓名、戶籍謄本,並 說明扶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若因其他扶養義務人未履 行扶養義務而獨立扶養受扶養人,則應提出證據。十、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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