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調字,112年度,993號
KLDV,112,基小調,993,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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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調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駿軒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廣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陳報被告廣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清算完結;倘未清算完結,則應一併補正被告廣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清算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暨提出其合法清算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除應記載其名稱及 事務所或營業所,併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 齡、職業、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亦經同法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誤將新臺幣(下同)10,000元,匯入彰化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下稱彰銀)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遂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請求「申辦系爭帳戶之使用人」給付10,000元暨其遲 延利息;而本院職權查詢結果,系爭帳戶固係廣益通運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廣益公司)申辦使用,惟廣益公司已於86年 8月16日登記解散。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 者外,應行清算,並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 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外, 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 司負責人,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公 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第84條 第2項定有明文。承前所述,被告廣益公司已向主管機關辦 理解散登記,其現今是否業已依法清算完結(若已清算完結 ,則被告欠缺當事人能力,且屬無從補正)?倘未清算完結 ,則其清算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為何(被告公司有無以 章程或經股東決議選派清算人?倘有,該清算人之姓名及住 居所為何?倘無,則應以被告廣益公司之全體董事為法定清



算人,則其全體董事之姓名及住居所為何)?俱未見原告於 起訴狀內一併表明。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陳報 被告廣益公司是否清算完結?倘未清算完結,則應補正被告 廣益公司合法清算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暨提出其合法 清算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如逾期不補正,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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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