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2年度,2200號
KLDV,112,基小,2200,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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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2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曹羽蕙(原名曹瑩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係在宜蘭縣頭城鎮(地址詳卷),有個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稽,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本件訴訟即應 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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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