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2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曹羽蕙(原名曹瑩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係在宜蘭縣頭城鎮(地址詳卷),有個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稽,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本件訴訟即應 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