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8381號
KLDV,112,司執,28381,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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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8381號
債 權 人 石宗芳即嘉晟汽車材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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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景源佳興工程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林景源佳興工程行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輛為執行標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然依 債權人聲請狀內容所稱,上開車輛之所在地為新北市鶯歌區 ,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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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