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8120號
KLDV,112,司執,28120,2023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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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812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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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志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紀却即紀麗珠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王紀却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 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 人王紀却即紀麗珠之繼承人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2年1月29 日即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稽,堪認 債務人王紀却於本件聲請前即已死亡,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對已死亡之債務人王紀 却為聲請,即因欠缺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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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