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81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錦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第三人係
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應由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即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