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7911號
KLDV,112,司執,27911,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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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791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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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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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啓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龍江分行 之存款債權、對第三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 權,上開公司分別設於臺北市中山區及中正區,又聲請查詢 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帳戶資料,因本件具體執行標 的所在地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仍應由 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本件移送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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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