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48號
KLDM,112,附民,448,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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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8號
原 告 鍾富
送達代收人 王安妮
被 告 張智凱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9號洗錢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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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