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03號
KLDM,112,訴,303,2023092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恭辰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張凱鈞


陸佳誠



李松彥



戚得祖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 中)
楊凱翔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248號、第6004號、第6005號、第6006號、第6007號、第68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即被告李恭辰李松彥陸佳誠張凱鈞戚得祖楊凱翔被訴犯修正前刑法第150條第1項妨害秩序、第277條第1項傷害告訴人林正育等罪嫌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李恭辰等人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 ,惟其中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 被告戚得祖等人表示雙方已和解)尚待釐清調查,事涉被告



等人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 前述規定,就此部分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