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恭辰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張凱鈞
陸佳誠
李松彥
戚得祖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 中)
楊凱翔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248號、第6004號、第6005號、第6006號、第6007號、第68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即被告李恭辰、李松彥、陸佳誠、張凱鈞、戚得祖、楊凱翔被訴犯修正前刑法第150條第1項妨害秩序、第277條第1項傷害告訴人林正育等罪嫌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李恭辰等人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 ,惟其中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 被告戚得祖等人表示雙方已和解)尚待釐清調查,事涉被告
等人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 前述規定,就此部分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