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09號
KLDM,112,聲,609,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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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柏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柏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 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 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 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 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 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 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 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 ,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 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 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 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附表一所示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與受刑人另犯之過失傷 害、侵占等案件(即附表二編號1、2),前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00號裁定(下稱前案裁定,前案裁定 之附表詳如附表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前開裁 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公務電話紀錄表等在卷 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案定刑之聲請既非因增加經另案判



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前案裁定原裁判定刑之 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聲請人亦未說明有何另定應執行刑之 必要,在前案裁定應執行刑之裁判仍屬合法存在而具有實質 確定力之情形下,將前案裁定部分之罪(即附表二編號3) 另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重複聲請定執行刑,自有違一 事不再理之原則,其所為之聲請,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附表一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36號聲請書所附之受刑人沈柏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00號裁定書所附之受刑人沈柏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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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