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附民字,112年度,61號
KLDM,112,基簡附民,61,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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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周雅慧
被 告 翁慈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送達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02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7
2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2年9月5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
實均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
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40號)
。惟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而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
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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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