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榮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215號),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僅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
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毛重零點貳肆玖柒公克、剩餘量零點零柒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聲 沒字第20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內 容。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 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 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諭告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 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 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 意旨),職是,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自明。另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 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 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吸食器,然若 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包裝袋內,無從析離,該器具 、包裝袋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合先敘明。
三、本院查:
㈠被告吳榮宗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晚間7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前,為警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 袋,毛重零點貳肆玖柒公克、剩餘量零點零柒捌玖公克), 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吳榮宗涉有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112 年度毒偵字第408號、112年度聲沒字第209號卷證各壹宗、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徵,是上開事實, 堪以認定。
㈡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毛重零點貳肆 玖柒公克、剩餘量零點零柒捌玖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 醫院毒品成分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各1件、毒品彩色照片1張在卷 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卷, 第111至115頁、第60至61頁】,是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 應堪認定。
㈢承上,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內含有微 量難以析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包裝袋整體視為第一級 毒品,毛重零點貳肆玖柒公克、剩餘量零點零柒捌玖公克) 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 定諭告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 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 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照 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 ㈣至於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應毋庸沒收銷燬之。 ㈤綜上,本件聲請人僅就上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併啟被告即時醒悟,日後亦不要再 碰觸毒品及違法犯紀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 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 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 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 不會再重來過 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 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 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 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 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
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 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 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 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 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 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 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 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 、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 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 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 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 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 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 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 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 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 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誰無怨無 悔照顧自己,試問自己有無怨無悔照顧過該人?自己平時又 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至親貴人?是日已 過,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安 健康錢,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 ,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毒癮慾 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當下一念貪吸毒癮 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 ,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 時則晚,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 友、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自 己善思反省,宜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抉擇不 吸毒之力行,不要比賽存毒在己身,勿慢性自殘害自己,不 自暴自棄,多比賽存健康、平安、錢給自己,自己不吸毒做 到了,則日日存健康、存喜樂,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永 不嫌晚。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 條 第2項、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2年度聲沒字第209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
被 告 吳榮宗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新北○○○○○○○○○) 現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 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 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二、被告吳榮宗哲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晚間7時許,在新北市○○ 區○○路00○0號前,為警當場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0.0817公 克),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有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上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 偵字第1215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惟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 (淨重0.0817公克、驗餘淨重0.0789公克),鑑驗結果檢出 海洛因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5日毒品成分 鑑定書1紙附卷可查,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 怡 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