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原訴緝字,112年度,3號
KLDM,112,原訴緝,3,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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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瑞奇



指定辯護人 游文愷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瑞奇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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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