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55號
CYDV,112,訴,555,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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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蔡朝峰
訴訟代理人 蔡名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清翠、陳00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00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另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阮清翠之住所也有誤載之情形,請一併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 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00之姓名、住 所或居所,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而本院已查詢被繼承人陳茂 卿之繼承人,原告應到院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 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00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另原 告起訴狀所載被告阮清翠之住所也有誤載之情形,請一併更 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 期未補正,本院將以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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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