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06號
CYDV,112,訴,506,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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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6號
原 告 徐安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佳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戶籍資料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 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各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年籍等資料及被 告真正住所或居所,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戶籍資料,及 起訴狀所載手機號碼之申辦資料,惟均無相關年籍或住居所 資料,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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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