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林建洲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賴順和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嘉義縣林長榮
法定代理人 林景村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原告林建洲、賴順和具狀撤回起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