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17號
CYDV,112,補,417,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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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劉冠億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蔡啟芳
蔡陳素蘭
蔡佳玲
蔡佳穎
沈太煌
沈峻
沈宜靜
蔡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啟芳等8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700元。本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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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