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孫建瑋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被 告 蔡春滿
蔡齡鳳
孫于惠
孫健銘
呂啟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
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市○○○段○○段00地號及同段178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2筆土地),而系爭2筆土地面積分別為635㎡、1,436㎡,公
告土地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9,056元、50,000元,
原告應有部分均為12分之1等情,有原告提出的系爭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系
爭2筆土地應有部分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8,579,213元【計算式:(49,056×635×1/12)+(50,000×14,
356×1/12)≒8,579,2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85,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