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270號
CYDV,112,監宣,270,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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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何陳秀蜂


相 對 人 何佳宏


關 係 人 何佳雄

何佳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何佳宏(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何陳秀蜂(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何佳宏之監護人。三、指定何佳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何佳宏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相對人有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為 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何佳雄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為 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面前點 呼相對人,相對人對叫喚有反應,訊問其問題,除能指出聲 請人,並執行舉左手動作外,其餘問題則未回答或答非所問  ;並斟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醫師周士雍



為之鑑定結果:相對人繼承父親的國術館,為傳統國術館復 健師,工作20餘年,於民國112年7月9日中風,經開腦手術  ,目前雖已清醒,但意識無法恢復、右側肢體無力。相對人 對叫喚有反應,知道自己名字,不知自己年齡與現今年月日  ,可瞭解簡單語言意思,但無言語溝通能力,對時間、地點 皆無法辨識,可指認家人,但無法稱呼,使用鼻胃管餵食, 使用尿管小便大便包尿布,日常生活皆須專人照顧,認相 對人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有本院11  2年9月5日之勘驗筆錄、該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 綜上,堪認相對人確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為真,故本 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上揭規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
四、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 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 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 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相對人既為監護之宣告,已如上述,自應依上開規定 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 對人未婚、無子女、父亡,聲請人願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 監護人,關係人何佳雄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 人其餘手足亦表同意,有戶籍謄本、同意書在卷可證,併參 聲請人、關係人何佳雄與相對人分別為母子、兄弟關係,彼 此間應具有一定之信賴感及依附感,堪信由聲請人擔任相對 人之監護人,及由關係人何佳雄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五、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之財產, 應會同關係人何佳雄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於此之前僅得對受監護人財產為必要之管理,併此指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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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