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1416號
CYDV,112,司執,41416,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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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141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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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慶勇
債 務 人 王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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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合茂物業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仁武區,非屬本院   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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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茂物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